西密西根华人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及性质
本会定名为:西密西根华人协会。(以下简称华协)
本会为非盈利之社团,依美国密西根州有关法律组成,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Western Michigan (简称CAWM)。

第二条:华协宗旨
1) 促进华人间的联谊、了解及互助;
2) 促进华人社区对中国文化和传统的认识;
3) 促进华人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
4) 促进华人与其他各族裔的互相了解;
5) 维护华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华协设於密西根州大溪城

第二章 会员及经费

第四条:会员
凡赞同华协宗旨,遵守华协章程,交纳会费并对促进本会会务有兴趣者, 可以个人及家庭形式成为华协会员。

第五条:华协会员会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确定。

第六条:华协会员享受本会确定的权益与义务,包括:
1)年满十八岁的会员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华协大会投票表决权;
2)所有会员享受参加各项活动的会员待遇;
3)会员有协助协会各项活动之义务。

第七条:华协经费来源及运用
来源:
1) 会员所缴之会费;
2) 外来捐赠或其它收益。
支出:
1) 华协正常工作和活动开支;
2) 附属组织和团体的经费补贴;
3) 对社会及会员特殊事宜的捐助。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西密西根华协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为华协最高权利组织形式, 可以决定协会的任何事务。
2)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3) 任何会员,若能与其他三分之一(含)以上的会员联署请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可在将该请求书寄发给各会员, 七日至十四日内,由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
4) 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的华协会员出席方符合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须由理事会认可。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切议案均以会员大会与会会员过半数(含)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条:理事会

  1. 理事会是协会常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全部事务。
  2. 理事会的职责:
    • 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 确定协会长期目标和方向,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筹集本会资金;
    • 审批本会大型活动财务支出,监督本会财务及行政,决定会费;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 理事会由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4. 新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提名,再由年度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5. 任何理事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一职,其空缺在下次华协年度会员大会补选。
  6. 经理事会理事总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何协会行政干部的职务可被罢免。被免职 的官员可保留其理事职务。
  7.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协会会长(理事会主席)召集(见第十一条)。经三分之一(含) 以上的理事联署请求或有其它重要议题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才为合法。任何决议案要有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赞成,才得通过。

第十一条:执行机构

  1. 协会设下列执行机构职位:会长,副会长,秘书兼会计及各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协会执行机构干部均由理事担任,其任期为一年,可连选或连任。
  2. 华协会长由理事会从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并由会员大会与会会员过半数(含)表决确认。其他干部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3. 会长因故辞职,理事会必须立即选出代理会长。代理会长享有会长一切权力至任期结束。
  4. 会长的职权:
    • 主管协会的日常事务;
    • 担任协会的法人代表;
    • 兼任理事会主席;
    • 向理事会提出年度计划;
    • 审批协会所有支出。
  5.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职责,副会长签发支票(由会长签字的报销单据和支出), 自己需要报销费用由会长签发支票。`
  6. 秘书兼会计负责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和文件散发, 制订协会年度财务计划,处理银行相关业务,负责协会的税务,负责向理事会定期公布协会的主要收支帐目。
  7. 华协执行机构设立以下执行委员会:
    会员管理委员会
    中文教育委员会
    会员活动委员会
    社区服务委员会
    通讯编辑委员会
    网络管理委员会
    食品节委员会
  8. 华协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减执行委员会。
  9. 各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对其所在委员会一切事务负责。各执行委员会下面可根据需要设立委员若干,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 附属组织

第十二条:华协中文学校

  1. 华协理事会指派两名理事参加中文学校理事会,其中一名为中文学校理事会主席。
  2. 中文学校理事会章程由中文学校理事会制定,并经华协理事会通过。
  3. 中文学校理事会为中文学校提供原则性指导。
    3)华协理事会指派一名理事参与中文学校行政管理。

第五章 名誉理事、顾问

第十三条: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誉理事和顾问,为协会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四条:名誉理事和顾问聘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华协一切有关大会决议或开会通知,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华协通讯为华协出版刊物,由华协通讯编辑组稿,以电子版形式不定期出刊,每年至少四期。

第十七条:华协建立因特网网页,网址是:www.WMChineseassociation.org

第十八条: 除非华协注册成立条款中规定只有华协成员有权另立新章程,并规定华协理事会不得更改或废除现行章程以及章程中的任何一部分,华协会员或理事会均可修正或废除原章程或另立新章程。对章程的修订需要至少四分之三的有效理事会成员,或者有投票权的华协会员的简单多数同意方可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由华协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章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根据需要制订各种条例,以规范协会的运作。任何条例中与本会章有矛盾的内容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理事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